日本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所以日本商标权确权原则采取的是申请在线原则,即谁先申请商标,该商标权归属与谁。
日本《商标法》第8条所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为:
1、在不同日期内,当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有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时,只有最先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才能够取得该商标的注册。
2、在同日内,当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有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时,只有经商标申请人相互协商后,所商定的一方商标注册申请人才能够取得该商标的注册。
3、当商标注册申请被放弃撤回或被驳回时,或经过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定或审决(裁定)确定时,该商标注册申请将被视为是从未曾提出过,不适用于前两款的规定。
4、特许厅长官在第2款的场合,必须命令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呈报协商的结果。
5、未能达成第二款的协议,或在前款规定所指定期限内未能呈报协商结果时,将根据由特许厅长官主持的以公正方法进行抽签的结果确定的中签的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才能够取得该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