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3年,巴黎公约国际局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同盟”(简称伯尔尼同盟)合并成为国际联合事务局。这个国际联合事务局按过去规定,是置于瑞士政府的监督之下,不能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因此,经过多年酝酿,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由51个国家签订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它实际上代替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同盟的国际联合事务局”。到了1974年12月,它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该公约共有21条,其主要内容有如,知识产权内容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也有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和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等等。
目前参加这个组织的已有上百个国家,我国已于1980年3月3日参加该组织。这个组织的国际局,负责办理保护工业产权和著作版权(统称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务,其中包括参照《马德里协定》,办理商标国际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