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 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一)国际异议申请所需材料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
2、国际注册公告复印件;
3、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二)国际异议收费标准
商标异议按类别收费,每个类别1000元。
(三)国际异议受理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四)异议答辩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形式通知国际局。
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五)注意事项
1、若异议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则异议人名称及地址需用外文填写。
2、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