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议创意产品版权保护 由约定明确版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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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10/25 15:01:39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4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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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方圆
 
■背景
 
近年来中国的原创设计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此背景下,如何保护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让优秀作品源源不断地涌现并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今年2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应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创新、创意和设计激励机制。
 
针对创意设计作品的版权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和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近期分别举行了研讨会,专家和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此发表了真知灼见。
 
当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贯穿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呈现多向交互融合之势。而抄袭与模仿一直是设计行业内难以摆脱的话题。对于一些一眼看上去“似曾相识”的产品,有人认为是借鉴,也有人认为是抄袭,那么二者之间究竟如何界定?不久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中国人民大学常熟文化产业研究院举办了第31期版权人沙龙——“创意设计作品的版权保护”。知识产权专家和创意产业学者就创意设计如何保护、权利归属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不同创意作品适用不同法律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创意本身在知识产权法律中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中是不受保护的。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创意设计最终一定会体现为艺术、技术或者艺术与技术的结合。如果用艺术的形式表达创意,就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如果用技术的手段实现创意,更多体现功能性,有可能形成受专利法保护的产品;如果创意设计产品有标志性的标识,还能注册商标,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如果创造过程中创意是保密的,也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同的设计作品受知识产权不同法律保护,因此,创意设计需要综合、全面地保护。他认为,设计者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做好保密工作。特别是在与他人合作或委托他人创作过程中,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的保密义务,并采用经济手段进行制约。
 
将加强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巡视员段玉萍认为,在保护创意设计作品方面,我国相关法律较为完善的,但也存在一定缺陷,那便是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中仍未确立国内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体系。
 
实用艺术作品即具有实际使用功能的艺术作品,鞋子、服装等均属于其范畴。实用艺术作品既包含艺术成分又包含实用成分,而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则分别专门保护作品的艺术成分、产品的实用成分。与商标权、专利权相比,著作权无需申请,作品一经独立创作即自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实用艺术作品能够纳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系,对于著作权人、特别是一些创意产业企业来说将是一个极大的利好。因为这可以减少企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有利于企业不断更新产品。虽然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实用艺术作品这一保护客体,不过段玉萍也提到一个利好信息,那便是: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草案中,专门加了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
 
版权归属如何划分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表示,对于设计企业与外部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委托或者合作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其权利归属有明确规定,即合同优先原则,双方依照合同约定确定权利归属。但是,实务中争议往往出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委托设计作品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实际完成创作的人,即归受托人而不是委托人。合作作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双方共有。不过,实践中往往出现名为合作、实为委托的情况。许春明介绍,只有双方对作品的创作都有独创性贡献,才能称之为合作。如果一方出资,一方设计,这种所谓的合作本质上还是一种委托,属于委托创作。
 
作品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单位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要界定起来非常困难,由此去认定作品的归属过于复杂。许春明认为,在实践中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任何作品都通过双方约定来明确其归属。
 
■个案
 
5月10日,歌手张韶涵在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中展示了自创品牌的一双高跟鞋。5月14日下午,一世界知名女鞋品牌亚太区公关总监便在微博指责张韶涵抄袭。该总监表示,张韶涵自称原创的几款鞋子其实是该知名品牌2011年春夏季推出的合作款,且在张韶涵自创品牌官网里还发现了几款产品款式也涉嫌抄袭。张韶涵则通过媒体回应称:“我完全不认识该品牌,我的鞋子,在草创初期都是我自己设计,后来因为宣传专辑太忙,多委托纽约的设计师画图设计,且经我本人同意,再向设计师付费买版权,一切合法。”此新闻一出,设计作品的版权保护一时间成为网友议论的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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