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滴滴打车”侵犯商标权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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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6-06 17:13:11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6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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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北京4月1日讯 记者黄洁 打车软件“滴滴打车”因为自己的这个名称引发了一场商标注册权纠纷。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已审结此案,一审驳回了原告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驰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滴滴打车”的运营单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不构成侵权。

 原告睿驰公司于2013年11月获准注册了“嘀嘀”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信息传送;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而小桔公司是“滴滴打车”服务的运营方,服务内容为借助移动互联网及软件客户端,采集乘客的乘车需求和司机可以就近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通过后台处理使司乘双方可以通过手机中的网络地图确认对方位置,完成服务。该软件上线时间为2012年9月9日,最初服务名称为“嘀嘀打车”,后更名为“滴滴打车”。

 睿驰公司认为,“滴滴打车”的服务模式属于典型的通讯服务,并同时涉及替出租车司机推销、进行商业管理和信息传递等性质的服务,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内容存在重合,因此状告小桔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小桔公司将其网站和打车软件中的“滴滴”字样删除。

 对此,小桔公司答辩称,自己公司并没有单独使用“滴滴”文字,而是注明“滴滴打车”,并与黄蓝色出租车卡通形象图案组合使用,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同时,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也与睿驰公司没有重合,而是属于运输类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标识本身看,“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将其营业内容“打车”给予明确标注,并配以卡通图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而从服务类别的相似度看,“滴滴打车”平台需要对信息进行处理后发送给目标人群,并为对接双方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便于相互联络,但这与商标类别中所称的“电信服务”明显不同,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均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区别明显。睿驰公司所称其商标涵盖的电信和商务两类商标特点,均非小桔公司服务的主要特征,而是运行方式以及商业性质的共性。此外,“滴滴打车”软件的上线时间为2012年9月9日,睿驰公司商标的批准时间为2013年11月和2014年7月,均晚于小桔公司图文标识的使用时间。据此,法院认定,小桔公司对“滴滴打车”图文标识的使用,未侵犯睿驰公司三项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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