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 2018-03-21 18:01:34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495次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记者 王思北)5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其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施行 
 
日前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这个办法将有助于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 
 
办法规定,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要求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此外,办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再受理越级上访 
 
5月1日起,国家信访局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指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办法明确了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 
 
商标侵权最高将被罚300万元 
 
新修改的商标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明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新法指出,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还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四部门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5月1日起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办法,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强调,除规定的免征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办法提出,该费用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全部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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