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今年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天猫商城以高达571亿元的单日销售额再创历史新高,然而,不为众人所知的是,大战之前,阿里巴巴公开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对外称已取得“双十一”在内的注册商标,并且授权天猫独家使用该商标,任何其他公司机构不得使用。就是这样一个公告把跃跃欲试、准备在“双十一”“大展身手”的其他电商们打了个措手不及,一时间,商量对策,修改广告,成为不少电商共同的事情。更有不少电商表示,此举有违开放的互联网精神,是借法律之手行垄断之实。那么,商标注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双十一”这样的节日可否注册为商标?阿里巴巴将其注册为商标是否构成垄断?其他电商用“双十一”促销是否侵权,该如何应对?电子商务时代商标保护的落脚点应放在哪里呢?
日期注册为商标有待商榷
我国《商标法》第8条至第11条对商标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了如下规定:首先,明确了商标注册的原则,即“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其次,明确了商标申请涵盖的对象范围,即能够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最后,明确了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即对于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均不得注册为商标。前述标志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进行识别的,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从《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限制将日期注册为商标,申请将“双十一”注册为商标看似并无不妥。但是仔细考量之下,将其注册为商标仍值得商榷。“双十一”既可能指商家11月11日的集体促销活动,也可能是表示促销时间的描述性标志。不论是哪一种,其作为一个时间节点是毋庸置疑的,所有社会客观存在都要经过这个时点,因此,该时间节点更应该属于一种公共资源而不是私权可以占有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