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案应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讨论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时间: 2018-03-13 18:17:13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419次

2014年8月28日,商标法苑版刊登了《此案应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文,文中所述案情为:某市工商局接到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图一)注册商标权利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投诉,称该市某商场内一珠宝首饰专柜(以下称当事人)销售标注“香港中国黄金”字样的黄金饰品,涉嫌侵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注册在第14类上的图一商标专用权,请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在某商场内的店堂广告上标注了“香港中国黄金”(图二)字样,在专柜招牌、黄金珠宝饰品的吊牌上标注了“香港中国黄金BN·HK&nbspCHINA&nbspGOLD”及图(图三)。当事人提供了香港××中国黄金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公司注册证书和图三的商标注册证以及深圳市C珠宝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图三商标的受理通知书(香港××中国黄金有限公司2012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图三商标被驳回),香港××中国黄金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C珠宝有限公司负责销售标注图三的产品和结算工作的授权书,香港××中国黄金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香港中国黄金”的授权书。按照香港××中国黄金有限公司的授权说明,所有合作方销售的使用图三字样的黄金、珠宝首饰产品,均须从深圳市D珠宝有限公司进货。

 

办案机构和法制部门对此案如何定性有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查处。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应转致《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查处。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应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查处。第四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查处。原文作者倾向于第四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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