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走在侵权囧途 制片方被判赔500万

不正当竞争
时间: 2018-03-13 18:11:13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506次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3年3月,电影《人在囧途》的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华旗影视)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制片方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及导演徐峥,认为五被告涉嫌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索赔额高达1亿元,引起广泛关注(本报于2014年4月16日11版曾作相关报道)。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五被告侵权成立,判令赔偿华旗影视经济损失500万元。
 

据了解,北京高院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1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中,华旗影视列出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三大“罪状”:首先,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其次,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第三,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比对可以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主题还是台词等,都实质相同或相似。而光线传媒等则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更没有对华旗影视的声誉进行任何的恶意诋毁、贬低,光线传媒不存在“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光线传媒在知晓华旗影视筹拍电影《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仍将其电影名称由《泰囧》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观攀附电影《人在囧途》已有商誉的意图明显;同时还多次公开表达《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等观点,造成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光线传媒等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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