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怀瑾身后事:我的版权授权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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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10/25 15:28:28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461次

   2012年9月29日,著名文化学者南怀瑾在苏州太湖大学堂与世长辞,享年95岁。现在距南怀瑾去世已近两年,但围绕他的遗产归属的纠纷却远未平息。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南怀瑾次子南小舜提请的再审申请,内容为南小舜诉浙江瑞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下称“瑞安新华书店”)和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复旦大学出版社”)侵犯南怀瑾的著作权。在此之前,诉讼双方分别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过两次交锋。在瑞安法院的一审中,南小舜胜诉。而一审判决后,复旦大学出版社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复旦大学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一些新证据。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证据表明复旦大学出版社已经获得复制、发行南怀瑾作品的合法授权,因此驳回了南小舜在一审阶段的诉讼请求。

 

“南师”辞世纠纷显现
被尊称为“南师”的著名学者南怀瑾,1917年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一生致力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曾创办东西方文化精华协会总会、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维吉尼亚州东西方文化学院、加拿大多伦多中国文化书院、香港国际文教基金会等,并著有《论语别裁》《孟子旁通》《老子他说》等70多部著作。
 

1990年南怀瑾的著作首次在中国大陆出版,随机掀起一股“南怀瑾热”。在此之后大陆多家出版社陆续出版了南怀瑾多本著作。2001年,南怀瑾入室弟子郭姮妟继而成为南怀瑾的简体版著作权代理人。此后,郭姮妟以代理人身份与复旦大学出版社新签订11本书的出版合同,再加上此前13本书的再版合同,复旦大学出版社一共获得南怀瑾24本书的出版权。
 

2012年9月29日,南怀瑾在苏州逝世。几乎同一时间,复旦大学出版社将包括《论语别裁》《孟子旁通》在内的南怀瑾著作汇编为《南怀瑾选集》出版。复旦大学出版社表示已经获得合法授权,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南小舜的认可。
 

据了解,南怀瑾共有子女六人,经其子女自愿协商,确定南小舜和南一鹏分别为南怀瑾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据《华夏日报》报道,据统计,南怀瑾目前共有《论语别裁》《禅海蠡测》《老子他说》等涉及儒、释、道三家之学的近60部70多本著作,以简繁体字出版发行,每年版权费几近千万元计。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南怀瑾的手稿、音频资料尚未整理出版。
 

南怀瑾辞世之后,2012年11月份,南怀瑾6个子女统一委托南怀瑾之子南国熙为代表,办理所有与遗产继承相关的事项,此后南国熙以南怀瑾全体继承人和南怀瑾文教基金会的名义向包括复旦大学出版社在内的多家出版社发送了函件,表示需要了解南怀瑾著作的出版合同、版税情况,并希望沟通和完善继承人授权的事。而复旦大学出版社在接收函件后作出的回应却未能让南怀瑾家人满意。
 

版权归属一波三折
2013年4月,南小舜以复旦大学出版社和瑞安新华书店侵害著作权为由,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复制、发行《南怀瑾选集》。
在一审中,瑞安法院认为,南小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南怀瑾死亡后,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相关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复旦大学出版社、瑞安新华书店均未能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合法授权而获得相关复制、发行权利,因此,在一审中南小舜胜诉。
 

一审判决后,复旦大学出版社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温州市中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复旦大学出版社又向法庭提交了18组新证据。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南小舜作为南怀瑾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已依法成为涉案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然而,证据表明,南怀瑾曾明确将其在中国大陆境内所有作品的著作权事项全权委托给郭姮妟,且郭姮妟具有转委托权。台湾老古文化公司在获得郭姮妟授权后,有权授权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选集》。法院认为南小舜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南小舜的诉讼请求。
南小舜此后向浙江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前不久,法院立案受理了再审请求。
 

证据效力受到质疑
据了解,复旦大学出版社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交了18组新证据。其中有两份证据十分关键。一份是南怀瑾在2001年1月31日,授权老古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姮妟全权代理所有作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著作权事宜的委托书。另一份是2012年7月,老古文化公司与复旦大学出版社签订的《南怀瑾著作再版合同书》。复旦大学出版社认为,这两份证据都证明,复旦大学出版社已经获得复制、发行南怀瑾作品的合法授权。
“首先,南怀瑾在2001年1月31日签订的授权书仅仅是对郭姮妟个人的授权,并不是对台湾老古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姮妟的授权。因为根据我们在台湾的查证,在2001年,郭姮晏当时并不是台湾老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事实有误。二者在法律关系上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南小舜代理人、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邬铁军向记者表示,“而且,郭姮妟虽然获得了转委托权,但是在这一案件中,复旦大学出版社二审提供的许可使用证书并不是许可使用合同,而这份所谓的许可使用证书实质上只是一份证明,郭姮妟证明台湾老古公司享有南怀瑾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专属权,而复旦大学出版社始终没有出示郭姮妟与台湾老古公司之间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而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特别是专属使用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邬铁军向记者表示:“郭姮妟2001年6月8日出具的许可使用证书,在中国台湾认证的时间是2013年11月1日,其时间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根据我本人去中国台湾面见马友敏公证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向该公证人查询,当时郭在该公证人处一共办理了5份原件认证,这就引起很大的疑问,因为郭不可能在12年前准备5份(两岸公证认证文书往来至少5份)许可使用证书(实为证明)到12年后再去公证处认证,有悖逻辑。如果郭姮妟考虑的这么长远,她完全可以与台湾老古公司早在2001年6月8日前签订一份许可使用合同,直接证明即可,何需这么麻烦?显然郭根本没有与台湾老古公司签过什么许可使用合同,只因遇到诉讼,而法律规定郭姮妟的代理权又因南怀瑾的辞世而终止,无奈只能采取这样的方法补充。”

截至发稿,记者尚未能与复旦大学出版社与郭姮妟取得联系。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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