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play 真人模仿秀暗藏版权隐患 版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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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10/25 15:28:57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642次

  近几年,Cosplay真人模仿秀在国内迅速兴起,节目的内容与形式日渐丰富,备受广大动漫、游戏爱好者喜爱。这类节目模仿各种动漫游戏或著名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表情、动作以及故事场景等,由此引发版权侵权质疑。本文针对Cosplay真人模仿秀节目暗藏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可以通过授权来规避侵权纠纷的同时,还建议通过充分开发衍生品市场等来规范真人模仿秀节目市场,希望能给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随着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China Joy)等大型动漫展会每年定期在中国大陆举办,Cosplay真人模仿秀逐渐被众多网民、游戏玩家所熟知。如今,这样一个集文化性、娱乐性、商业性为一体的真人模仿秀节目已经大量出现在主流广播、电视等媒体上。Cosplay这类真人模仿秀节目起源于欧美,之后被日韩电视综艺类节目所效仿,中国港台也随后引入这类模仿类节目。我国大陆引入此类真人模仿秀节目较晚,在寻求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向国外节目借鉴学习,节目形式与内容日益丰富,如“百变大咖秀”“看我72变”等。然而,这类节目在热播的同时,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如有些节目大量抄袭、照搬各种动漫游戏或著名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或通过模仿原作的人物动作、表情以求达到还原原作情节、人物形象等效果,来吸引原作的粉丝或者大众的眼球。看似繁荣的节目市场,由于缺乏原创而暗藏法律隐患,这一问题应当引起业界重视。

 高度模仿引发争议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模仿之所以存在侵犯原作著作权的隐患,最根本原因在于这类节目模式本身的局限性。在这些节目中,所有的表演均是对原作的复制行为,其本身并没有任何对于人物形象、作品的独到设计与专属创造,也就是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也就是与其他人的作品之间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独创性是法律层面上所能产生著作权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作品与作品之间得以区分的重要前提。如果一个作品没有独创性,就很可能会与之前或同时期其他某一个作品构成相似或近似,无法使一般公众予以区分,也就难以形成差异性。当然,独创性也并不限于原作品。改编、重新编辑或整理已有作品后产生的演绎作品等,都可以被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判断的关键是这一作品是否具有与众不同之处。对于国内的一系列Cosplay真人模仿秀类节目,有些人认为,这些节目中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为这只是单纯的模仿行为,并不是照搬全抄的复制行为,其形象背后的人物动作、语言神态均有模仿者个人因素在其中。同时,该模仿行为并未侵犯、损害到原作中的人物形象,故不能认定其为明显的侵权行为。相反,这种模仿还有助于宣传原作。笔者认为,所谓模仿,是指个体自觉或不自觉地重复他人行为的过程。不可否认的是,Cosplay这类模仿秀节目,其节目本意是通过真人尽可能形象地模仿他人创作作品中的人物,达到取悦观众的效果,因此,其对节目中诸多人物形象的“模仿”,不如使用“复制”来定义更为精准。虽然在这类节目中,也有模仿者的自我表演,但是这些表演也是参照了原作的故事情节以及特定人物性格来进行的,未跳出原作的内涵。如比较成功的几个模仿,不论是王祖蓝克隆“葫芦娃”、谢娜扮演“蛇精”,还是上海电视台主持人模仿一大批国内外影视剧中的卡通英雄人物,这些Cosplay的人物从服装到配饰,甚至是脸上彩妆的色彩都与原作如出一辙,可见其复制精细程度之高。通过一一对比,笔者认为,这类所谓的模仿其实就是对原作的复制,只是艺术表现形式的载体不同而已,并没有刻意地去修改原作的形象,也没有任何独创性可言。更为重要的是,有些节目对别人作品中的角色进行大量模仿却未获得原作作者或权利人授权,这就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授权开发规范市场
如今,Cosplay节目拥有大量的观众,成为大众娱乐的又一个亮点。对于大众而言,只看到这类模仿节目的娱乐性,以及其市场价值及经济利益,而未考虑到节目背后可能存在的侵权隐患。如何在推进这一娱乐节目发展满足大众需求的同时规避法律问题?笔者在借鉴国外诸多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首先,要积极获得授权。日本的动漫及影视产业相当发达,其真人模仿多是爱好动漫的社团自发发起,规模逐步壮大。这些节目大多为购买依据动漫人物形象而制作的相关服饰及道具,在舞台进行表演,偶尔也有简单的剧情演绎。为了避免侵权,在节目中,这些相关服饰及道具都获得了商业授权,并由第三方厂家生产销售,这样,既能有效地开辟原作的周边产品市场,又能有效地避免可能存在的侵权隐患。其次,在获得授权的同时,还要对周边产品市场进行大力开发。美国拥有各种“英雄人物”,诸如“蜘蛛侠”“蝙蝠侠”“超人”等,这些形象均是先有漫画,然后再被搬上银幕。福克斯、迪斯尼、索尼、梦工厂之所以能够一次又一次成功地通过真人演绎来获得票房上的成功,最重要的还是来自于漫威漫画公司的有力授权支持,保证了他们合法获得漫画改编的权利。虽然美国的一些娱乐节目中偶尔会出现穿着英雄人物服装的角色来增添节目乐趣,但很少会因此发生侵权诉讼。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美国人的娱乐精神,以及他们发达的周边产品商业运作模式。因为原作的周边产品运作极为成功,市场运营相当成熟,对于那些极少数情况下的“侵权”似乎可以视作是一种宣传。在我国,娱乐影视行业周边产品的开发停滞不前,除了简单的生产加工之外,有效的市场营销始终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侵权,该类模仿秀节目需要积极获得授权,同时也要加大对衍生产品市场的开发。Cosplay模仿者中大部分是原作的忠实粉丝,他们的复制行为本身并不是出于对于原作恶意的侵权,而是出于对该作品的无限热爱之情。如何鼓励并充分发挥他们对于动漫与影视作品的激情,是国内众多创作者及商业团队亟待破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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