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玩“瘦身”?版权问题必需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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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10/25 15:31:15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482次

北京幸福影视有限公司觉得很受伤,因为他们刚刚花大价钱购买了该剧电视剧版在中国内地的电视台和网络的发行、播放及转让权而韩国版权方却将该剧电影版的版权卖给了中国内地的另一家。


近日韩国电影振兴委员会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称,电影版《来自星星的你》即将出炉,但这部电影并非翻拍之作,而是直接在全智贤和金秀贤主演的21集电视剧的基础上剪辑而成的2小时“精华版”。为此,北京幸福影视有限公司觉得很受伤,因为他们刚刚花大价钱购买了该剧电视剧版在中国内地的电视台和网络的发行、播放及转让权,而韩国版权方却将该剧电影版的版权卖给了中国内地的另一家公司。



近年来,为了实现版权价值的******化,将热门的电视剧剪辑成电影再行销售的做法并不罕见。但将电视剧“高度浓缩”成电影的做法,牵涉哪些法律问题?浓缩后的电影版权究竟应该归谁?将电影版进行二次授权是否会侵害电视剧版权购买者的合法权利?《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专家和从事影视剧版权交易的专业人士。


法学专家说 影视改编法律关系复杂 合同很重要

关于电视剧“高度浓缩”成电影这一现象,记者采访了知名著作权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她说,关于电视剧的改编、剪辑等都属于对作品改编权的行使,剪辑后即形成一种新的作品——演绎作品,其独创性就体现在改编者对原作品内容的选择和重新组合上。因为演绎作品与原作品是一种派生关系,所以对其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但作品的改编必须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进行,这个著作权人可能是原始的著作权人,也可能是独家的受权方。


电视剧《来自星星的你》变身电影事件中,拥有电视剧版权的韩方如果没有把改编权独占性地授予第三方——即将这项权利授予被授权方,排除任何第三方以及自己对这项权利的使用——那么韩方就有权对自己的版权作品进行改编、剪辑等操作。但有一个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理论上来讲,影视剧整体的著作权是归出品方,但影视剧是一种集合的版权作品,包括编剧、音乐、美术的版权以及演员的表演权等一系列独立的权利,所以韩方在改编时,还必须取得剧中其他权利人对其作品改编成电影这种形式的授权,这涉及他们之间是如何进行约定的。


“但即使此事件中,韩国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瑕疵,还是存在一些可以讨论的地方。”张平补充道。她说,如果韩方对这部电视剧的改编只是简单地截取一部分内容,并没有做什么实质性的改编,那么在同一个市场上再推出的话,势必对在先取得播放权的电视剧市场形成一定的挤压。一般从商业道德来讲,如果双方已经以合同约定了中方公司在中国内地的独家播放权,那就不应该以另一种形式去冲击这个市场,但这完全是靠双方的道义上的考量。因为现在也没看到电影是不是对电视剧的简单剪辑,是不是“换汤不换药”,所以也不能太早地下结论,至于原始著作权人改编电影是不是对电视剧权利的行使构成伤害,这一点要看法官的裁量。


近几年,中国影视节目的引进和输出越来越频繁,如何签订版权合同非常关键。张平认为,影视版权合同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约定,以后在签订版权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细节和各种违约可能,只有将各种可能都考量到,才能不在签合同的时候将自己陷入被动和弱势的地位。她举例说好莱坞的版权合同都是事无巨细,有上百页甚至像一本书那么厚,即使只有简单的播放权,也会约定怎么播放、什么时段播放、以什么形式播放,如何植入广告,广告的侵权责任等一系列的可能,在这方面,我国的影视公司还很不成熟。


业内人士说 可实现版权价值******化 但不利于创新

《来自星星的你》将电视剧剪辑成电影的做法在业内是否普遍存在呢?作为多年从事版权交易的资深人士,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总经理党雷认为,把热播电视剧剪辑成电影,或者在拍摄电视剧的同时套拍电影,以及将热播的电视剧重新拍摄成电影等现象在国内外影视业界并不鲜见。成功的套拍片,如拍摄电视剧《火线三兄弟》时套拍的电影《厨子·戏子·痞子》,收获了2.7亿元票房。


韩国热播电视剧剪辑成电影,并在我国上映的情况也不罕见。如2012年我国影院上映的电影《雅典娜:无间谍局》,便是由韩剧《雅典娜:战争女神》剪辑而成的。党雷说,作为电视剧的版权方,为了实现版权价值的******化,将深受影迷喜爱的电视剧剪辑成电影再行销售,此举自然无可非议,只是这种低成本的做法,一方面不能体现出影视业界不断创新的精神,另一方面,直接剪辑成的电影也往往难以满足观众的期待。


党雷提出,决定一部电影是否票房大卖的因素有很多,如题材、主演、排片、宣传、发行等。对于根据热播电视剧剪辑的电影来说,已经具备一定的粉丝人群,有良好的市场基础,容易吸引观众走进影院,然而能不能票房大卖,除了有效的宣传推广,院线恰当的排片和档期之外,电影是不是结构完整,故事是不是有新意,情节是否精彩,观影的体验是否优越都将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所以这类电影票房的收益仍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但就电影的发行是否会对电视剧的播出市场造成损害,党雷认为,电影和电视剧在中国内地的发行是两种不同的渠道,电影主要依赖影院票房收入,电视剧则主要依赖电视台、视频网站等的版权许可使用收入。从版权转让或版权许可使用链条来看,电影的中国内地发行权获得只要合乎法律规定,并不侵害电视剧在中国内地地区的版权授权,没有侵害电视剧版权购买者的合法权利。从市场运营的角度看,电影在中国内地的发行,如果获得热映,也能够带来更多的受众人群,对电视剧版权的分销会有助益。当然,二者的播映时间和宣传推广是否协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彼此的知识产权市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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