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出版“最好语文书”?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什么是著作权法 中国著作权法
时间: 2018-04-17 11:12:29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462次

《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下称“最好语文书”)惹上了版权官司。可能有读者会感到不解:“最好语文书”不是教材吗?为了使公民得到更好的教育,难道不能特殊对待吗?
 

    实际上,著作权法对教材确实给予了优待。根据该法规定,在符合条件时教材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同时,为避免以教材、辅导书等名义进行滥用,更为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避免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又对这一优待的适用设置了条件,其中就包括划定了可以适用该条的教材范围,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而“最好语文书”虽名为“语文书”,但却不符合著作权法对教科书的定义,因此不能获得上述的法定许可,这一点纠纷双方也都没有争议。
    那么,“最好语文书”使用作品侵权了吗?据上海译文出版社介绍,叶开基于5本书的内容选编了9篇文章,均未标明选自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许可出版涉案作品可能同时涉及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翻译作品著作权人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三者权利的侵犯。当然,是否侵权还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来进行认定,在此还不能妄下断言。
 

    从目前报道来看,江苏文艺出版社也有委屈:“这本书的性质是选文,涉及很多作者和文章,我们尽量跟作者联系,但有的作者联系比较困难,所以我们跟文著协联系,把稿费转给文著协,由他们来分发。”这也是不少出版汇编作品的出版社或文化公司的心态:付费了就合法了。
 

对于作者不明或联系作者困难的作品,属于“孤儿作品”的研究范围,这也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的热点话题之一。“孤儿作品”应如何利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而在国务院法制办今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则规定了相应的使用条件: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向特定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也就是说,只有在著作权人不明且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的情况下,使用者才能不寻求授权而另谋他途。而江苏文艺出版社尽力查找权利人了吗?且不说此前上海译文出版社已与其进行过沟通和协商,也不论这5本书在我国的知名度和江苏文艺出版社作为出版机构理应具有的基本知识,单单是使用网络搜索引擎也可以很容易地查知权利人。在权利人可以轻易查知的情况下,不去尽力寻求权利人许可,而是认为“给了钱”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作品,这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作为文化界从业者,这是不应该的。


     叶开先生付出了很多劳动,编写出了一本让人感受语文之美的书,但教育的目的是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还应传递守法信念。“最好语文书”出版者也应认真反思,其行为是对教育理念的践行还是背离,如何才能做到真正的“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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