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龙”之争再起波澜

商标行政诉讼案由 商标使用权 商标在先使用权
时间: 2018-04-16 16:49:35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529次

日前,江苏省印刷行业的“双龙”之争(本报2014年6月6日第5版曾作相关报道)有了最新进展。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下称湖滨法院)驳回无锡市双龙印务有限公司(下称双龙印务公司)就“双龙”商标使用权一案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书中,双龙印务公司再次请求法院判令无锡市信息记录纸厂(下称信息记录纸厂)与无锡市正栋电脑制品厂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二审法院确定该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否举证不足。据悉,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


    据了解,“双龙”商标的使用权纠纷源于原为集体企业的信息记录纸厂的企业改制。信息记录纸厂在改制前下设有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下称双龙信息纸公司)、无锡市双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及双龙印务公司3家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为邓正栋。改制后,双龙信息纸公司转至邓正栋及其成立的无锡市正栋电脑纸品厂名下,双龙印务公司则由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斌接手。


    在改制期间,信息记录纸厂注册的3件“双龙”商标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双龙信息纸公司,该公司随后禁止他人使用上述3件商标,由此引发后续商标纠纷。
    双龙印务公司认为,信息记录纸厂的改制并不包含“双龙”商标的转让,并指出3件“双龙”商标的转让是信息记录纸厂的前法定代表人邓正栋的个人行为,没有经过正规的估价,也未征得信息记录纸厂全体员工的同意,上述商标的转让应为无效,双龙信息纸公司无权禁止双龙印务公司使用“双龙”商标。


    双龙印务公司在上诉时提出,法院对该案的审理不应适用股份转让合同的条款。
    同时,双龙印务公司表示,该公司在改制前一直使用“双龙”商标,王斌承接该公司也主要是出于“双龙”的品牌价值。
    截至记者发稿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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