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异议“东风悦达·起亚”

东风悦达起亚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
时间: 2018-04-16 09:01:48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583次

2002年,由东风汽车公司、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韩国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共同组建的中外合资轿车制造企业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悦达起亚公司)正式成立。2008年,悦达起亚公司欲申请注册“东风悦达·起亚”商标,不想遭遇股东东风汽车公司的异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复审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6715913号“东风悦达·起亚”商标,由悦达起亚公司于2008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车窗玻璃(半成品)、日用玻璃器皿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为第110702号“东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汽车商品。
    东风汽车公司表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不应被核准注册。


    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钢化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汽车商品所属行业存在较大差别,即使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亦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东风公司商号相近,但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东风汽车公司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东风悦达·起亚”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东风”,相关公众容易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某种联系,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车窗玻璃(半成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商品关联性强,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在“车窗玻璃(半成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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