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球星成为注册商标之后

注册商标 NBA球星商标
时间: 2018-03-27 18:23:35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4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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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湖南评论
素有“中国品牌之都”、“民营特区”之称的福建省泉州市,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居中国地级市首位,其中“阿迪王”、“乔丹”等都是知名度很高的体育用品品牌。但近年来,围绕着“阿迪王”、“乔丹”、“姚明”、“易建联”等商标纠纷也不断上演。
 
最近,历时7年的福建省自然人洪秦平与美国耐克国际公司(简称耐克国际公司)的“科比 KB-KOBE”商标之争终见分晓。根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洪秦平于2004年3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科比 KB-KOBE”商标,指定商品为衣箱、书包、背包、伞等,申请号为3962005,这一商标注册过程伴随着的是耐克国际公司的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耐克国际公司以侵犯科比•布莱恩特的姓名权为由,主张自己及其签约的NBA球星科比•布莱恩特对于“KOBE”、“科比”系列商标享有在先权利,洪秦平第3962005号商标的申请构成抢注。
 
经过商标异议、异议复审以及行政诉讼后,洪秦平的第3962005号商标得以维持。科比•布莱恩特篮球运动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科比”作为英美普通姓氏,并能证明其在除篮球运动领域外与科比•布莱恩特存在对应关系;在法院审理阶段,耐克国际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将“科比”、“KOBE”作为商标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
 
对此,湖南中律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士认为: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注意三点:一是有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二是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三是不正当手段的证明。NBA球星由于其在体育运动领域的知名度,将其姓名用于体育用品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知名度,但是国内本土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也应综合考虑,毕竟涉及他人的姓名权,如果仅抱有利用他人已有的知名度的想法,并不一定能为自己品牌发展带来长远的利益,甚至可能起到相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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