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著作权侵权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就著作权侵权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小编在本文就根据目前著作权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做出以下几种分类: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联系日聪
深圳:86-755-82143181 香港:852-27826888 马来西亚:603-21418908
北京:86-10-58674409 上海:86-21-68877368 广州:86-20-87550061
沈阳:86-24-23180991 成都:86-28-86676601 南昌:86-791-88188098
义乌:86-579-85206707 泉州:86-595-22515909 厦门:86-592-2280281
网址:www.ip-tannet.com; www.for-trademark.net; www.tannet-group.com;
QQ: 2355725093 MSN:onobbb1@hotmail.com E-mail:atahkhk@21cn.com;235572508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