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是处理复杂的债权纷争的指南,权益的保护是各项相关的法规,因此要维权就要心中有法。为方便读者查询,本文全文刊登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希望能给读者予帮助。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在操作过程中,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是有具体规定的,下面我们全文刊登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供读者学习。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全文
第一条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