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建伟
本报讯 (记者李建伟 通讯员张新宇 赵 磊河南报道)近日,一起模仿知名商品的
包装装潢权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认定,河南焦作孟州市金浪湾饮用水公司(下称金浪湾公司)生产、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火爆网络公司)、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物通网络公司)在互联网上批发销售的饮用水产品侵犯了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景田)生产的“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判令火爆网络公司、物通网络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侵权产品图片;金浪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深圳景田起诉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敬良在2002年10月获得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随即许可深圳景田在其主打产品“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上使用该专利至今。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拥有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商品图片,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金浪湾饮用水公司辩称,原告对其产品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终止,该专利进入公有领域,其系合法使用,同时,金浪湾公司还认为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是知名商品。
郑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经过深圳景田多年宣传推广,“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已被国内和国际市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产品的包装装潢已与其产品产生了稳定的联系,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虽然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终止,但并不导致其依产品独特的装潢享有的标识权的丧失。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深圳景田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侵权。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