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提出商标异议?
答:自商标申请公告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两个月内,任何人士均可就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以书面方式向知识产权厅提出声明异议。
2、怎样办理商标的转让手续?
答:已注册的商标可带备转让的证明文件及「商标注册证」正本,填写“其它行为申请书”,向知识产权厅递交及缴纳相应的费用,尚处申请阶段的商标则仅需填写“其它行为申请书”及附带转让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
3、公司名称或地址改变后,应办理哪些变更手续?
答:公司的名称或地址变更后,须填写“其它行为申请书”,按要求递交申请。
4、如何办理商标续期申请?
答:商标注册自批准日起计七年有效,且得以相同期限不限次数续展。
注册商标续期申请应在有效期的最后六个月内提交。
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尚可连同额外费用一并缴纳续期费用,超逾有效期后六个月,则商标失效,如欲保护需重新办理有关申请。
5、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绝后,可以怎么办?
答:核准或拒绝注册之批示,均公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五条第a项之规定,赋予之决定均可向普通管辖法院(第一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同一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上诉应自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