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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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10/25 14:41:51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541次


  明治(1868年为明治元年)政府早期,日本政府在研究欧美各国的工业产权制度后,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颁布《商标条例》、《专卖特许条例》、《外观设计条例》和《实用新型法》,建立了日本工业产权制度。日本于189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8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日本于1921年改“先发明制”为“先申请制”,奠定了现行《专利法》的基石。在广泛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1959年,日本又全面修订《专利法》,采用共同申请制;新增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规定;原则上废止无效复审请求时效制。1994年对《专利法》的修订则废止了发明专利审查程序中的公告和授权前异议,实行授权后异议制,以实现早期确权。

  2008年1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决定引入不公开可能转为民用的国防专利技术制度,以防止其他国家或恐怖分子擅自使用作为专利技术公开的日本国防专利信息,进而加大对日本的军事威胁。

 

  2008年2月,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2008年国会常会讨论通过后,将于2009年1月实施。此次修改在申请阶段预设了“临时通常实施权”和“临时专用实施权”,获权后即成为“通常实施权”和“专用实施权”;并对“临时通常实施权”创设了许可登记制,以使登记后被许可人可对抗第三人,专利权转让时可对抗受让人,专利权人破产时可不解除许可合同。

 

  由于现行复审请求期限及国内行政复议请求期限较短,此次修改将专利复审请求期限由现行的“30天内”延长至“3个月以内”,以使请求人能够在充分考虑修改内容的基础上提交复审请求。权利要求修改期限则由现行的“自提交复审请求起30天内”限定为“与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以使监视该申请的第三人不必承担过多的监视负担。

 

  一、职能

 

  日本专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设立的“专卖特许所”,现为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政府机构。JPO的主要职责为:工业产权申请受理、审查、授权或注册;工业产权方针政策拟订;工业产权制度的修订;工业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为促进日本产业发展,对工业产权信息的完善。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JPO现任局长肥琢雅博,副局长(负责JPO日常事务)守屋敏道。JPO机构由总务部、审查业务部、第一至第四审查部和复审部组成,另设直属局长领导的工业产权审议会。所设七部门的职责为:

 

  1、总务部

 

  ——综合协调JPO局内事务;

 

  ——起草工业产权方针、规划;

 

  ——国际合作:为完善以国际协调为目标的工业产权制度及环境,与欧美发达国家合作;与发展中国家就电子化、审查、人才培训进行合作;加强打击假冒产品和盗版产品的国际合作;

 

  ——重新审视工业产权制度:根据日本工业产权政策、计划以及国际间磋商的结果,适时进行相关法令和《审查标准》的修订;

 

  ——信息系统维护与管理;

 

  ——为适应用户的多种需求,致力于提高因特网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IPDL)的利用率,完善工业产权信息馆藏。

 

  2、审查业务部

 

  受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申请;受理、注册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管理和维护信息系统;修订《初审标准》。

 

  3、第一至第四审查部

 

  审批、授权或注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修订《实审标准》。

 

  4、复审部

 

  审理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复审部可替代地方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对审查结果不服的案件进行一审审理。

三、审查流程

 

  日本对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授权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JPO复审部提出异议;自1994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日本设有提前复审制度。发明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日本曾对实用新型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JPO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自2005年4月1日起,实用新型保护期由原自申请日起6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

 

  日本对外观设计实行实质审查制(授权后公开),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2005年起,外观设计申请人在发现侵权仿制品后可向JPO提出请求,JPO即对其申请案实行优先审查,并于1个月(普通申请为8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5年。

 

  日本商标保护期为自注册日起10年,可无限次续展,续展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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