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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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10/23 17:02:16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592次

韩国知识产权局的前身是1946年成立于韩国工商部属下的专利署。1977年,更名为韩国专利管理局,转属韩国产业资源部。1988年,再次更名为韩国工业产权局。2000年6月,为了更好地反映该局的总体职能,韩国工业产权局更名为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2004年3月,KIPO转属科技部。

 

  KIPO自2006年5月改制成为韩国中央国家机关中首个自负盈亏的企业性机构以来,通过改革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等一系列措施,于2006年12月成功实现将发明专利的“一通”周期缩短至9.8个月,达到世界最快水平;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一通”周期也均缩短到5.9个月。此外,KIPO还获得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国际标准)和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国际标准)两项国际认证,成为韩国首家同时获得该两项认证的中央政府机构。

 

  一、职能

 

  KIPO的主要职能有:

 

  1、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包括服务标记)申请实行审查、授权和注册;制定保护商业秘密发明的政策;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注册;

 

  2、解决知识产权相关纠纷;

 

  3、打击假冒活动;

 

  4、管理并公布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5、鼓励发明创新活动;

 

  6、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人力资源建设。

 

  近年,KIPO采取多项改革措施,提高专利管理水平和审查效率,包括实行绩效管理、6西格玛管理、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和客户导向管理(customer-oriented management)体系、扩大审查工作外包范围等。此外,KIPO积极与欧洲、德国、法国、中国和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的专利机构开展“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审查员交流、专利数据以及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等国际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国际声誉进一步得到提升。2006年,KIPO国际知识产权培训学院(IIPTI)被指定为WIPO首家国际培训合作机构。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KIPO总部设在大田市,1998年之前设在汉城。KIPO下设5个审查部和管理支持部、管理改革与公共关系部、工业产权政策部、信息政策部、客户支持部等,设有审计监察部、知识产权裁判所(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国际知识产权培训学院以及首尔分局等下属机构。除此之外,为解决经济困难和偏远地区人群以及中小企业等客户无力支付昂贵的专利代理费的问题,2005年4月1日,成立专利咨询中心,免费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以及审判等方面的咨询。

 

  1、审查部

 

  5个审查部分别是商标与外观设计审查部、机械、金属和建筑审查部、化学与生物技术审查部、电子电器审查部以及信息通信审查部。各部负责审查其所属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申请,研究分析技术发展趋势。

 

  2、管理支持部

 

  主要负责预算的分配和利用、招标及合同管理、制定和实施紧急事务应对计划以及一般事务处理等。该部下设合同与会计处、一般事务处和紧急事务处。

 

  3、管理改革与公共关系部

 

  主要负责制定、协调各种政策和计划、组织和实施预算、机构管理以及人员招聘、教育及培训、草拟和审查法律议案以及处理公共关系等工作。该部下设改革计划处、执行管理处、人力资源发展处、财政与预算处、公共关系处、行政管理与法律事务处以及复审处。

 

  4、工业产权政策部

 

  主要负责制定促进知识产权获权、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推动知识产权活动方面的措施,促进知识产权研究等。该部下设工业产权政策处、工业产权促进处、工业产权保护处和国际合作处。


  5、信息政策部

 

  主要负责制定知识产权自动化管理计划以及发展、管理和维护自动化系统、收集和管理知识产权文献和信息等工作。该部下设信息计划处、信息发展处、信息管理处、IT基础设施处和技术合作处。

 

  6、客户支持部

 

  主要负责制定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提高服务水平方面的政策、受理知识产权申请和中间文件并作形式审查、对知识产权申请进行注册服务以及呼叫中心管理等工作。该部下设客户服务处、申请服务处、国际申请处和注册服务处。

 

  7、审计监察部

 

  主要负责审计和监察KIPO及其下属机构的各项工作,包括制定监察计划、实施监察并汇总监察结果;改进和巩固KIPO的纪律状况,包括调查和管理违法行为、预防腐败以及对公职官员的私有财产进行注册等。

 

  8、知识产权裁判所(IPT)

 

  知识产权裁判所成立于1998年3月1日,由审判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两部门合并而成。主要负责解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方面的纠纷。开展专利申诉(类似于我国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和审判工作。此外IPT还开展辅助审判工作,如对诉讼文件作形式审查、在专利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提起诉讼等。该所下设审判委员会管理处和诉讼处。

 

  9、国际知识产权培训学院(IIPTI)

 

  国际知识产权培训学院位于大田市,其前身是1987年5月成立的国际专利培训中心,2004年改为现名。该院主要负责为新审查员、政府官员、一般社会公众和外国人提供系统培训,培养知识产权界专家。IIPTI下设计划与管理处、对公知识产权教育处和对私知识产权教育处。2006年,IIPTI共开展153场培训课程,月均13场。

 

  10、首尔分局

 

  首尔分局成立于1998年,主要负责专利信息检索和文献复制服务、分局内部的计算机系统管理等工作。该局下设行政管理部、申请与注册服务部和电子文档部。

 

  (二)人员编制

 

  2007年,KIPO总人数为1,528人,其中审查员850人。另外,为加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KIPO继续增加审判人员的数量。2007年新增20名审判员,使审判人员总数达到99名。为提高审查员的工作能力,KIPO努力扩大培训范围,委托私人机构开设网上教育课程,并积极举办学术研讨会等。

 

  三、审查流程

 

  (一)发明专利申请

 

  韩国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适用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和授权后异议制度。

 

  申请人如要求优先权,须自在先申请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本。KIPO对于专利申请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进行专利申请公布。申请人可以在此期限之前申请早期公布,以便在侵权纠纷中获得充分保护。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可自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一般情况下,KIPO按提出实审请求的顺序进行审查,但也可根据有关加快审查的规定,应申请人请求对某些特殊种类申请提前进行审查。专利申请经实审合格后可授予专利权。2006年底,韩国发明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即从申请人提交实审请求到KIPO 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缩短至9.8个月。因此对于很多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就提出实审请求的申请,常常在还未到自申请日起18个月的期限,专利即被授权。对于这类申请,如果申请人没有请求提前公布,就不再进行专利申请公布程序。

 

  申请人须自收到专利授权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前3年的专利年费,作为登记费。如果申请人未按时缴纳,可以自此期限截止日起6个月内缴纳双倍费用,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放弃。KIPO在申请人缴纳登记费之后将在《专利登记公报》中进行专利授权公布。为加快授权程序,韩国自1997年7月1日以后,由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异议,即自专利授权公布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就授权专利提出异议。自2007年7月1日起,此异议程序又被合并到无效宣告程序中。任何人如对专利权存有质疑,均可向IPT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外,申请人如对最终审查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IPT提出申诉。当事人如对IPT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专利法院(Patent Court)提出上诉,直至最高法院。

 

  对于PCT申请,申请人可以向KIPO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WIPO国际局提出。为确保指定韩国的PCT申请顺利进入国家阶段,申请人须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根据PCT第I章)或30个月(根据PCT第II章)内提交相关申请和优先权数据以及说明书全文的韩文译文等文件,履行相关程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自KIPO向申请人告知已收到国际局发送的优先权副本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的韩文译文。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20年。另外,对于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一类的专利,专利保护期可以最多延长5年。为维护专利权有效,申请人须缴纳专利登记费以及年费。专利登记费以及年费依据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而定。权利要求数量超过3个的专利除缴纳基本费用之外,每项权利要求还需缴纳附加费。

 

  (二)实用新型申请

 

  韩国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在实审制和非实审制之间历经数次修改。自2006年10月1日起,鉴于韩国的专利审查周期已明显缩短,此外为便于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行使权利,韩国将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再次改回到最初实行的实质审查制,即与发明专利申请一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对申请人提交的实用新型申请进行申请公布。申请人须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经实审合格后可进行授权注册,并公布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自专利授权公布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就授权专利提出异议。1996年7月1日之前,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15年,此后改为自申请日起10年。

 

  实用新型申请在提交申请、专利审查以及缴纳年费等程序规定上与发明专利申请类似。另外,自2006年10月1日起,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可以相互转换。

 

  (三)外观设计申请

 

  在外观设计方面,在1998年3月1日之前,韩国对外观设计只规定了实审制(SES)一种审查制度。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不同,外观设计申请须应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申请公布。已公布的外观设计申请可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即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向侵权人发出警告,则在外观设计获得注册后,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限将从该警告送达日起算。另外,外观设计不须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而是由KIPO根据申请日的先后顺序自动安排审查。经实审合格后,进行授权注册。SES未设置实审后公布供公众异议程序,但在外观设计注册公布后,任何人均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自1998年3月1日之后,韩国为加大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在原有实审制基础上,对纺织品、服装等生命周期短的一部分外观设计引入非实审制(NSES)。在这种审查制度下,外观设计申请也是应申请人请求进行申请公布,经初审合格后即进行授权注册,并在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后在《外观设计注册公报》中予以公布。根据该审查程序,外观设计申请一般可在申请日起2至3个月内获得注册。虽然依据NSES对外观设计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注册要求以及外观设计权的效力等同于依据SES审查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注册公布后,任何人均可自公布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虽然目前适用NSES的外观设计申请种类很少,但KIPO正根据这种审查制度实施的效果,逐渐扩大应用这种审查制度的外观设计的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加工食品和嗜好品(table luxuries)两类外观设计也适用非实审制。此外,为确保非实审制外观设计注册的质量,防止易于创造的外观设计获得注册,自2007年7月1日起,韩国提高了非实审制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标准。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初审,还要进行创造性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自注册日起15年。

 

 四、统计数据

 

  2006年,KIPO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申请372,520件,同比增长3.7%。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66,189件,较上年增长3.3%。PCT申请145,300件,同比增长6.4%。授权各类知识产权250,537件,较上年增长26.5%。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显著,共计120,782件,同比增长64.3%。2006年共受理商标申请122,384件,较上年增长5.6%。注册65,768件,同比增长13.7%。

 

  2006年,KIPO共受理17,111件审判请求(trial petition),较上年增长19.8%。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判请求占10,490件,同比增长32.3%,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审判请求为6,621件,较上年增长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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