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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未经原告许可,利用网络销售“完美芦荟胶”,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将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公司系一家专业生产、销售保健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的知名企业。1999年原告在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油 精)、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332692号商标,通过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2009年该商标获得续展,续展注册有效 期至2019年止。
在原告公司多年的努力宣传与经营下,第1332692号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公司生产的标有该商标的完美芦荟胶产品也屡获多项殊荣。
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窝窝团网站发布多条商品信息,以人民币8.8元/支或8.9元/支等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价值人民币38元/支 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为查证事实,原告通过窝窝团网站购买了上述商品。经鉴别,上述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 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利用网络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被告经营的网站存在点击率高、 消费群体广、成交量大等特点,所以这一利用该网站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北京 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维权费用共计5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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