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异议程序

时间: 2019/12/24 14:46:45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5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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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的异议是在公告期3个月内提出的。异议程序置于商标核准注册前,即先形式审查,再公告,公告结束后核准注册;异议可针对部分申请也可针对整个申请,提交异议时需写明异议理由及商品。由于欧盟商标仅审查"绝对理由",不审查"相对理由",因而欧盟的异议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日聪小编为您介绍欧盟商标的异议程序。

 

欧盟商标异议期

自官方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异议期不能延长。

 

盟商标异议理由

  1. 在先商标权(申请中或已注册);
  2. 根据巴黎公约的驰名商标;
  3. 代理人抢注;
  4. 公司名称;(如果该国对公司名称有保护);
  5. 商号名称(如果该国公司对商号有保护)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中,在后申请的商标可对抗在先使用的商标。因为欧盟商标权是以在先注册为基础的。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

1. 提交异议申请

异议必须说明依据的理由。应注意异议只能基于相对理由,即,基于在先权利(通常情况,异议基于在欧盟或欧盟各成员国获得的在先商标专用权)。不可对绝对理由提出异议,恶意属于绝对理由。

2. 异议申请的形式审查

在这一阶段,欧盟知识产权局检查异议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例如异议是否在异议期内提出、是否收到了申请异议的付款、是否清楚标识了在先商标等等)

一旦异议被认定可以受理,欧盟知识产权局就将异议程序的时限通知双方

3. 冷静期

在这个阶段,双方和平解决争端。该期限为2个月,如经双方同意,可延长至24个月。如果希望结束冷静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做出单方退出的选择。如果冷静期结束而争议未得到解决,则进入对抗阶段。

4. 对异议作出答复

异议者有两个月的时间提交进一步的事实、意见和证据来证实。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出书面答复,则欧盟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已提交的材料做出裁决。

5. 最后反驳

如果商标申请人做出答复,则异议方可以在两个月内做出最后答复。

6. 实质审查裁决

对抗期结束,欧盟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已提交的所有材料做出裁决,通常需要6-8个月。裁决通知书将发给异议人和申请人。

7. 不服裁决上诉

通知发出后两个月内,可以再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申请人可要求异议方提供使用证据

如果异议方在新商标的申请公布日前已经注册五年以上,则申请人可以要求异议方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异议方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异议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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