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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的异议是在公告期3个月内提出的。异议程序置于商标核准注册前,即先形式审查,再公告,公告结束后核准注册;异议可针对部分申请也可针对整个申请,提交异议时需写明异议理由及商品。由于欧盟商标仅审查"绝对理由",不审查"相对理由",因而欧盟的异议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日聪小编为您介绍欧盟商标的异议程序。
欧盟商标异议期
自官方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异议期不能延长。
欧盟商标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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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标权(申请中或已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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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黎公约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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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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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如果该国对公司名称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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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名称(如果该国公司对商号有保护)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中,在后申请的商标可对抗在先使用的商标。因为欧盟商标权是以在先注册为基础的。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
1. 提交异议申请
异议必须说明依据的理由。应注意异议只能基于相对理由,即,基于在先权利(通常情况,异议基于在欧盟或欧盟各成员国获得的在先商标专用权)。不可对绝对理由提出异议,恶意属于绝对理由。
2. 异议申请的形式审查
在这一阶段,欧盟知识产权局检查异议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例如异议是否在异议期内提出、是否收到了申请异议的付款、是否清楚标识了在先商标等等)
一旦异议被认定可以受理,欧盟知识产权局就将异议程序的时限通知双方
3. 冷静期
在这个阶段,双方和平解决争端。该期限为2个月,如经双方同意,可延长至24个月。如果希望结束冷静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做出单方退出的选择。如果冷静期结束而争议未得到解决,则进入对抗阶段。
4. 对异议作出答复
异议者有两个月的时间提交进一步的事实、意见和证据来证实。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出书面答复,则欧盟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已提交的材料做出裁决。
5. 最后反驳
如果商标申请人做出答复,则异议方可以在两个月内做出最后答复。
6. 实质审查裁决
对抗期结束,欧盟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已提交的所有材料做出裁决,通常需要6-8个月。裁决通知书将发给异议人和申请人。
7. 不服裁决上诉
通知发出后两个月内,可以再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申请人可要求异议方提供使用证据
如果异议方在新商标的申请公布日前已经注册五年以上,则申请人可以要求异议方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异议方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异议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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