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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二、长春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三、长春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四、长春商标代理公司的义务:
1.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
3.按照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义务。
4.保密的义务。
5.告知义务。
6.业务禁止的义务。
7.不得自行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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