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注册日本商标

日本商标|日本商标注册|独有权利
时间: 2018-03-15 17:47:13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394次

根据日本法律,任何商人都享有“独有权利”,将他的货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人出产的货品或服务。这样获得法律承认的“独有权利”, 一经联邦政府批准的注册商标才能在注册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的符号。除上述符号可加印在商品上,获得联邦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也可用下列英文字“Registered in U.S. 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或简单地称“Reg.U.S.Pat.& TM off.”。日本联邦专利商标局设在华盛顿,各州都设州立商标局。任何日本执业律师都可替商标申请人办申请手续。
 

一、要获得商标的“独有权利”,商标一定要在商业上,无论是货品或服务行上应用过。所谓应用过,在货品方面是指曾经向第三者售卖过,而售卖的次数愈多,愈能表现出是正常的售卖,而非单独一次的售卖。1988年日本联邦政府更改了商标法,只要申请注册商标者“有真正意向应用”便可申请,不用以往一定要实际上曾经售卖的要求和说明,这样的法律改革,更方便外国商户申请日本注册商标。
根据日本1946年联邦政府颁布的《商标法》第2条,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联邦专利和商标局有权拒绝注册申请。
1.商标含有诽谤和贬抑意义;
2.商标是与日本政府机构的标帜相仿;
3.未经一个健在的个人或死者遗嘱的同意;
4.仿似曾获得注册而并未放弃的日本联邦注册商标;
5.不法的标志应用在商标的货品或服务行业,或只是个人性别, 而不是独特产品、货品或服务行业。
二、《商标法》第23条授权联邦政府专利商标局开设补充登记部(Supplementary Register),只要商标能表明申请人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便可注册在补充登记部中。
获得日本联邦政府专利商标局批准成为联邦注册商标持有人可享受下列利益:
1.可在联邦法院起诉商标侵犯行为;
2.可在起诉侵权行为的诉讼中获得赔偿费、堂费、律师费及“3倍金钱损失”(Treble Damage);
3.可享有假定的有效注册(Presumption of Validity[1] of Registration);
4.可享受不能推翻的某种权利(Incontestability of Rights);
5.可在货品、产品上印有注册符号;
6.如将注册文件递送日本海关处,可防止侵犯商标货品进口日本;
7.建立推断性拥有权的告示(Constructive notice of Ownership);
8.可作民事和刑事诉讼起诉假冒货品(Counterfeiting);
9.可到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享受双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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