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是如何定义的

时间: 2018/7/23 15:01:14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1675次

企业办理香港商标注册时,一定要了解香港商标注册的相关知识,如在香港相关法律是如何定义商标的,什么样的元素才能注册商标。关于这些问题,《香港商标条例》第3条规定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1)商标 (trade mark) 指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并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
 

(2)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等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
 

(3) 即使某一标志是用于某一企业的贸易或业务所附带的服务,该标志仍可构成商标,不论该服务是否为金钱或金钱的等值而提供的。
 

(4)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条例中凡提述商标,均须解释为包括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及防御商标的提述。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香港商标注册法律中对商标的定义也是采取了定义加列举的方式。
 
 

在注册香港商标审查时,提交香港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符合商标是香港商标注册审查的首个步骤,对于

这一规定,四正向大家介绍一下,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作重点理解和掌握:
1、能否籍书写或绘画方式表达。这一要求是属于形式上的要求,如果提交的香港注册商标申请,并没有按书写或绘画方式表达,那么,就不符合商标的定义。从条例规定上来看,似乎有一点矛盾之处!即:商标可以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等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条例中列举的这些商标要素中,大多数要素如文字、字母、图形要素等用书写或绘画方式表达是我们比较容易理解和比较常见的情形,而声音、气味怎样通过书写或绘画方式来表达呢?
 

事实上,声音、气味也需要符合第(1)款的一般性原则,举例如下:
 
1、能否把申请人的货品或服务与他人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能否把申请人的货品或服务与他人的货品或服务做出识别主要是指在说明来源方面具显着性,这主要表达的是商标本身先天性的一种功能,即商标的区别功能,只有能够将商品来源进行区分,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的才符合商标的定义。

2、验证是否为商标的最基本验证方法。香港商标的审查人员在判断是否为商标,会依据《工作手册》中指明的验证方法来进行验证,即对这个标志提出一个问题:该标志是否至少在假设上能够把所有带有该标志的货品识别为来自同一企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该标志属于商标,可进一步获考虑是否可被注册。从这一验证方法可以看出,商标是可以让消费者产生一种指导,能达到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

3、哪些情形不属于商标定义?具体说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包括单一的颜色、货品或其容器的一般形状、货品或服务的一般名称(例如肥皂以肥皂为名称), 以及极富描述或颂扬性质的字句或口号(例如纯羊毛或最优秀人士进餐之所)。
 

商标的定义是香港商标绝对理由审查中最重要的一环,如果被认定成不是商标,那么非常有可能被拒绝注册。当然,具体实际情况也需要结合商标的外观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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