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取得专利的各种手续的期限多长?

在日本取得专利的各种手续的期限多长? 日本专利申请
时间: 2018/3/8 15:30:05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806次

近年来,拥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受到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的认可,尤其是想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敲门砖”。本文中,笔者将对在日本取得专利必须注意的各种手续的期限和所需要的费用进行大致介绍,希望能对中国企业在日本获得知识产权有一定帮助。

 

各种手续的期限

 

在日本要取得专利授权,实务操作中,对因为过期丧失权利的,基本上没有恢复权利的可能性,所以一旦过了所要求的期限,就会对专利申请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申请人或代理人必须对此特别注意。

 

虽然通过专利代理人办理手续时,代理人有义务提醒客户,但是作为委托方,有必要对所要遵守的期限和不遵守期限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所了解。下面,笔者通过表1对此做大致介绍。

 

必要费用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大学等在日本申请专利,除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手续外,都必须委托有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办理。因此申请专利的成本包括向日本特许厅支付的费用和专利代理人的代理费用。其中,代理费用主要以代理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来收费,但由于存在每个事务所的标准不同、每个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不同等诸多因素,代理费用不能一概而论,在此,笔者主要介绍一下一件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以及维持要向日本特许厅支付的费用。

 

除表2(见右上)中所列出的费用外,还有著录事项变更费、延长答复审查意见期限请求费等项目。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以下几个方面与中国专利申请的收费体系不同:

 

第一,日本特许厅的收费体系中,没有设置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超过一定页数和/或权利要求数的附加费用)、优先权要求费等。

 

第二,因为在日本各种权利丧失后,几乎没有可能恢复,因此没有设置恢复权利请求费。

 

第三,专利的申请和维持成本与权利要求项数有密切关系。

 

例如,专利从申请、实审、复审到登记(同时缴纳1至3年年费)的费用,10项权利要求的为2万元,而20项权利要求的约为2.7万元,所以中国企业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时,最好征求日本专利代理人的意见,对每一项权利要求慎重推敲,以求在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的基础上节约成本。而且,在诸费用中,维持费用、特别是第十年度以后的年费在总费用中占非常大的比例,因此建议从第十年度开始,中国企业有必要根据当时情况再次审视此专利维持的必要性。

 

 

 

体;m��ae�d��D�-font: 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与美国不同,欧洲专利局要求在说明书中简要写明与其接近的现有技术。这可能会成为对专利的范围,尤其是等同范围的限制。但与美国的典型区别是,即使现有技术记载错误,也不会对该提交专利申请的技术范围产生负面影响。

 

在欧洲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时审查员会要求将其列举的现有技术记载在说明书中。与此相对应,如果将现有技术的摘要补充写进说明书中,是不违反规则的。

(七)特别权利要求

与美国不同,在欧洲专利申请中,除非有适当的理由,权利要求应写成现有技术与特征两部分。

(八)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

与美国不同,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在欧洲通常并不重要。这是因为,通过方法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受到专利保护。在欧洲,如果通过结构特征及物理特征无法限定产品时,允许撰写以方法定义的权利要求。

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一)申请的形式

为降低申请费用,欧洲专利申请通常在线提交。为避免申请时内容出现差异,建议将申请文件的图形文件(PDF格式)提供给欧洲的专利代理人。据此,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该图形文件的申请。

另外,从排版文件(WORD格式)电子转换的图形文件,有时可能也会出现问题,如希腊字母等特殊文字等。

因此,在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最好将排版文件打印后扫描的图形文件提供给欧州的专利代理人。除此之外,为了在申请时或者申请后能够更容易地修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最好能提供排版文件原件。

(二)申请检索结果的复印件

申请日为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直接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以及分案申请,还需要对主张优先权的申请提交与美国类似的检索结果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提交,审查员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在2个月期限内提交;如果不答复,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后的答复

以欧洲专利局以外的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时,在进入欧洲阶段后,欧洲专利局会撰写补充检索报告,其中包括与审查报告相同的意见书。

(四)非欧洲专利局的通用语言如何解决

欧洲专利局的通用语言为德语、英语或法语,如果提交专利申请的语言不是这些通用语言时,必须提交翻译后的文件。

(五)分案申请

提交分案申请的原则是,母案申请仍在审查中。母案申请授权时,至欧洲专利局授权公报发布的前一日,仍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另一方面,母案申请被驳回时,至书面驳回通知作出之日起2个月的最后一日也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如果请求复审,则在复审阶段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六)指定发明人

PCT国际申请在进入欧洲阶段时,不需要指定发明人。但是,包括分案申请的其他全部申请则需要指定发明人。该指定无需支付附加费。指定发明人时需要提供下述信息:发明人的姓名;发明人的邮寄地址等。

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有可能或多或少遇到欧洲专利申请,因此,希望本文可以对其提供实际的帮助。

fo�uai�d��D�i;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根据新规则,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的用语的情况将被驳回。因此,权利要求书中要避免使用“实质上、本质上、大约、非常”等词语;避免通过比较的方式进行定义;避免使用不明确用语等。

 

八、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每次修改,必须以原始申请文件“明确且毫无疑义”的公开的内容为依据。因为欧洲专利局的规则极为严格,违反该规定的修改经常导致专利在异议中被撤销。

另外,所有的修改依据必须向欧洲专利局详细备案。违反该规则时,欧洲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因此,为节约时间及专利代理的费用,需要将每次修改的详细依据通知欧洲的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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