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商标续展
本站有关
商标续展内容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二、注册商标续展需要的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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