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哪些理由、向什么部门申请,可以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拥有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力。由商标局撤销的理由有:
1、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的,可由地方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请求;
2、使用注册商标,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且情节严重的;
3、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和地方商标管理部门存查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禁用条款规定的或以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依法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可以由他人提出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2、受让烟草制品、人用药品的注册商标时,受让人必须附送相应的证明;
3、转让人必须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而不能转让一部分、自己再留一部分使用,或者将另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商标所有人如果已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办理转让之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三、商标使用许可采用何种形式?有哪些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四、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经济合同应有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2、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注册商标;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5、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期限应当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
6、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条款。
五、如何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以下文件报送商标局备案:
1、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2、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表》;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六、外国商标注册人许可其合资企业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是否也必须办理许可合同备案?
凡是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商标且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故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七、中国企业接受国内的外贸进出口公司的“定牌加工”业务,是否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由于外贸企业大多数都没有生产基地,其外贸出口的商品通常都采用“定牌加工”的方式完成,接受“定牌加工”的企业相当于外贸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因此,不需要签订专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是,如果接受“定牌加工”的企业在完成加工任务的同时,还在商品上使用外贸的商标在市场上自营销售,则必须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八、如何运用好商标使用许可策略?
商标所有人利用自己的商标信誉,采取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此达到增加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壮大企业的声威,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加速企业发展的目的,这种做法称为商标使用许可策略。这与当前国际上“许可证贸易”制度相类似。
如举世闻名的美国可可口乐公司为了打开拥有十多亿人口的中国市场,在七十年代初中国与美国建交后,该公司首先通过代理机构在我国注册了“可可口乐”、“雪碧”和“芬达”等商标,后又与我国北京、天津、上海、南京等十四家企业建立了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允许我国企业“无偿”地使用这个世界驰名商标,并规定我国企业必须购买其提供的原装可可口乐浓缩原料,与此同时,派出质量检查员,保证各地的灌装产品与该公司的原装产品在质量和特色上保持一致,从而使可可口乐产品很快就风靡中国广大城乡市场,并大有挤垮民族饮料工业之势。这样,可可口乐在中国既扬了名,又赚了大钱,真可谓名利双收。
九、什么是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
即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空内,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放弃该商标使用权,这种许可称为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商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商评委做被告应当由哪家法院受理?
当事人不服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商评委属于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当事人不服其行政决定所提起之诉讼按照传统分类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由行政审判庭受理。但行政庭的法官通常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对法官经验和专业知识要求又特别高,这样就产生了精通知识产权法并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庭法官无缘受理很多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的知识产权案件,而行政庭法官虽然并不情愿也只能硬着头皮上的矛盾。
由于商评委受北京法院管辖,2002年北京市高院颁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并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与此同时,意见还分别规定:
1,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或商评委决定或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2,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案件已经审结,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商评委的裁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该行政案件仍由审理原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当事人不服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民事争议所作决定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若当事人就此专利或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或商评委决定或者裁定又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4,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评委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案件受理或审结后,又针对该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应当保持协调。避免审判结果矛盾。
从上述规定来看,北京市高院正在努力改变由行政庭受理所有起诉商评委的纠纷案件,增加知识产权庭的受理份额,逐步改善行政庭与知识产权庭在受理案件中的不协调,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十一、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些什么限制?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得违反下列限制性规定:
类似商品使用同一个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
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没有依法履行转让法定程序的,转让无效,例如未经商标局核准的转让行为无效;
商标受让人在商标使用中,如果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其转让可能导致被商标局撤销。
十二、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那些材料?
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