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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及后期使用

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并可不受限制地每次续展10年。商标续展申请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商标如果因为未付续展费而被注销,在注销后1年内,就任何商标而言,该商标仍应被认为是有效的注册商标。但是,经审查官确认的下列情况除外:

1.被注销的商标在注销前两年内从未被使用过;
2.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因为被注销商标在先的使用而引起欺骗或导致混淆。
注册商标如果在连续3年的期限内没有被诚意地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注册可被注销。商标使用是指在香港销售附有商标的商品,或在香港制造附有商标的商品以供出口,或在本地销售。商标的许可使用被认为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

二、商标转让、变更和许可

(一)转让
注册商标可就其注册的全部或一部商品或服务实行附带商誉或不附带商誉的转让或移转。处在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亦可以转让。一个正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如不带商誉一起转让,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商标转让才能生效。受让人应在商标转让起6个月内或在审查官允许的期限内,向审查官请求指示,并需按审查官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刊登商标转让公告。当某人通过商标转让或移转获得注册商标的权利,该人即作为权利人在注册簿上被登记。任何未按规定在注册簿上登记的文件或契约,都不能在任何法庭作为享有商标权的证据。但法庭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新法下,如记录申请已由双方(即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处长不再要求查看转让文件正本。

(二)变更
如果商标注册后,其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应向审查官提出变更要求。审查官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变更。变更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不真实的的注册在发生商标侵权及仿冒是会削弱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保护。

(三)特许
香港有对注册商标使用人进行备案登记的规定。备案所需文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就商标使用所签署的协议;
2.注册所有人(被许可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3.注册所有人出具的法定声明书。

如果商标注册使用人是商标所有人全权拥有的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申请文件可以省略。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商标由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独家使用,商标所有人拥有子公司或附属机构足够的股本资金。以保证所有人可以指定或挑选被许可人的领导人。
新商标法规定,特许的形式可分为一般特许或有限特许,其中后者可限于注册中的部分货品或服务,而以特定方式或于特定地区使用。

三、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注册;不能仅因为在注册日之后使用了商标所包括的,或构成商标的作为物品或物质名称的词或词组,就被认为是无效的。假如被证实属于下列情况:
1.作为物品或物质的名称或说明的词或词组,如为他人在商业中使用已经著名并已被公认,且其使用的有关商品,不是在贸易过程中与商标所有人或其注册使用人经营有关的商品,就证明商标而言,不是商标所有人证明的商品;
2.物品或物质以前是专利产品,但该项专利已失效两年或两年以上,并且上述词或词组是该物品或物质惟一使用的名称或说明,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果商标仅由此类词或词组构成,就该物品或物质,或具有相同描述商品的商标而言,在注册簿上保留注册应属错误;
(2)如果商标不仅包括此类词或词组,还包括其他事物,法庭或审查官在审定该物品或物质,或具有相同描述的商品有关的商标注册应否在注册簿保留时,如果倾向于保留,他可以要求商标所有人放弃此种词或词组的物品或物质,或具有相同描述的商品的有关专用权作为保留的条件。但除因商标注册引起的弃权外,不得影响商标所有人的其他权利。:
3.在与商标有关的其他法律程序中:如果商标仅由此类词或词组构成,则不论根据普通法或通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有关物品或物质,或具有相同描述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一切专用权,或如果商标不仅包括此类词或词组,还包括其他事物,则商标所有人使用此类词或词组的一切专用权,应视为自上述一项提到的此类词或词组的使用已经被公认驰名之日起,或自上述二项提到的两年期满之日起,停止有效。
就服务商标而言,使用作为服务行为名称或说明的词或词组,也有类似的规定。任何单一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非混合物)的通过或公认的名称的文字,不得作为化学物质或制剂的商标进行注册。1984年商标法生效后的此种注册,应作为注册簿上缺乏根据的注册事项或错误的注册事项。但是作为需要的情况,对于仅表示元素或化合物的牌号或配置方法的字词,用以将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制造的元素或化合物与他人所制造的区别开来以及对于未为公众使用的适当名称或说明,上述规定无效。

四、第三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不能妨碍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对其名称、业务地址、其先辈或对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色或质量进行描述的文字的善意使用。
如果第三人或其前任在下列日期前一直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使用其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阻止或干预他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权利:
1.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前任在有关商品上使用其商标之日;
2.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前任为有关商品注册商标之日。
第三人商标使用情况如经证实,注册商标所有人亦无权对其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上已登记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

五、商标侵权与假冒
对商标侵权与假冒行为的制裁,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依据普通法对商标假冒进行制裁
对非注册商标及商号的仿冒,可以依据普通法提出诉讼,香港的普通法与英国相同,香港没有明文管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被告在贸易过程中将其商品或商业活动,假充原告的商品或商业活动,原告可对其提出诉讼。要在民事诉讼中成功获得禁令或仿冒赔偿,必须证明以下5个要素:
1.一项误导;
2.由某商人在某商业活动中造成的;
3.对象是预期的顾客,或其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最终消费者;
4.蓄意损害其他商人的业务或商誉,而构成损害的是该商人的行为的合理结果;
5.导致采取法律行为的商人在其商业或商誉上构成实际损失,或导致采取预防性法律行为的商人在其商业或商誉上可能构成损失。
要在仿冒案件中成功地制裁被告,原告需首先证明其寻求保护的商标或商号已在香港建立声誉,然后在证明被告如被允许继续其行为,将可能引起混乱或欺骗的情况,如法庭不认为有此可能,法庭只会在原告举出的已引起混乱或欺骗的证据下进行裁定。

(二)依据刑事法律对商标侵权进行制裁
根据香港商品说明条例(依英国1968年商品说明法案制定),侵犯注册商标权在某些情况下会触犯刑事法律,香港海关是惟一负责执行该条例的政府机关。海关人员有权人室搜查并可带走任何附有假冒商标的商品及有关侵权行为的文件,所有起诉将由政府提出,而有关罚款亦归政府所有。
根据上述条例被判有罪的制造商,所罚款项一般比批发商或零售商为重。除非仿冒品是名牌手表或数量庞大或属再犯,否则判处入狱的情况并不常见。

(三)依据民事法律对商标侵权进行制裁
在民事诉讼中制裁对注册商标、专利、注册设计、版权的侵权及假冒,成功的原告一般可达到下列目的:
1.获得法庭颁发的禁令;
2.获得损失赔偿;
3.销毁假冒品;
4.认定假冒品的制造商及经销商的身份;
5.获得由法庭判定的法律费用。

香港最高法院的程序规则与英国最高法院的程序规则相似,在紧急情况下均可申请临时禁令,包括允许原告律师人室搜查,即带走文件的命令及冻结被告在香港的资产令。原告如欲申请临时禁令,行动必须迅速,任何延误都会对有关申请造成影响。临时禁令的申请需以宣誓书作为支持证据。在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中,赔偿数额通常取决于原告因被告的行为而蒙受的真正损失或从每一仿冒品上抽取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侵犯
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不须货品或服务类似,但商标必须已经注册,且其使用对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其损害。

(二)保护驰名商标.
对于在香港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导致该使用产生混淆误认者,该驰名商标拥有人可藉强制令限制此类使用。

(三)驰名商标的决定
可藉新商标条例附表2中所载因素加以判断是否为驰名商标。

七、归纳总结
2003年香港新法修订的幅度相当的大,申请人应多注意新旧法律间不同之处,例如在新法中提高了同意书的效力,废止了商标注册分成A、B两簿的制度,废止联系商标,增加了形状商标及气味商标之申请,采行一案多类的申请新制,商标有效期间的延长,分割、转让、公告、反对的相关修订等等,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之前,最好先作一全面的了解及评估,以避免额外费用的产生或权利的损害。

八、联系我们
如需更多查询,请联系香港电话:852-27837818,传真:852-27837918,中国电话:86-020-87550061    传真:020-85251755,
MSN:ata-cfmp@hotmail.com,E-maiL:atahkhk@21cn.com。


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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