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优先权介绍咨询电话0755-82143512
注册商标优先权是指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
注册商标的,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进行同样的
商标注册,其后来申请商标的日期可视同首次商标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商标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
商标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商标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
商标注册。
以下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
注册商标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1、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照此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
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照此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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