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注册简介

时间: 2017/10/26 9:48:00来源:香港日聪商标事务所 点击:1067次

 

马德里商标注册简介,其实是我们对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一种简称,这种简称很容易让不了解的人误以为这是一种商种类,以为办了这个商标就可以保护全世界所有国家了。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15 年3月1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4 个缔约方。

 

马德里商标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马德里协定》 (1891)和《马德里议定书》(1989)。该系统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马德里商标注册,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原属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原属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原属国国籍。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 申请条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马德里协定” 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马德里商标注册,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马德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流程

准备申请书件 →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国际注册证

 

马德里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时间

一般都是12-18个月,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国际局审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在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之后会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时间一般6个月左右。

 

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其意义在于,该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是其后申请人进行商标的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

 

指定国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协定国和议定书国审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凭借其程序机制的优势,马德里体系可使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由此注册的国际商标相当于该申请人在每个指定国或组织直接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

 

马德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所需材料清单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外文申请书(MM表格); 

(3)申请人资格证明一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4)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外文申请书的选择:

(1)仅指定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 

(2)指定的缔约方如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 

(3)指定的缔约方如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马德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式填写

中文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一)申请人信息

(1)申请人名称:要求和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 

(2)申请人地址:要求与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地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中国北京市金台路 2 号,邮政编码: 100260 。 

(3)申请人通信地址:如申请人实际通信地址与申请人地址不同,可增加填写此项。

(4)收文语言选择:此处在所选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 “×” 标记。

(二)申请人资格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任选符合的一种即可。 

 

马德里商标注册,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如申请人就同一商标的多个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应将各个基础申请号、申请日期和/或基础注册号、注册日期逐一填写。 

马德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马德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其他事项

(1)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可作具体说明; 

(2)立体商标:如基础商标是立体商标,此项必选;

(3)声音商标:如基础商标是声音商标,此项必选;

(4)集体或证明商标:如基础商标是集体或证明商标,此项必选;

(5)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马德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品和/或服务及其类别

1、商品和/或服务及其类别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注意填写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基础申请或注册商品/服务的范围。 

2、如有对具体国家作商品/服务及类别的限定,请注明具体被指定缔约方及在该被指定缔约方申请保护的所有类别及商品/服务。限定的商品/服务不得超出(1)项中指定商品/服务的范围。

 

马德里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获得保护的缔约方左侧的方框内打上 “×” 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 “×” 即可。 如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可指定同属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及纯议定书缔约方;如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可指定所有缔约方。

 

马德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费用

马德里商标的注册费用通常来讲是有5个部分来组成,第一部分是国际局收取的基础注册费,即653瑞士法郎(国内商标为指定颜色的,则基础注册费收取903瑞士法郎),这一笔费用是办理马德里商标必交的一笔基础官费,然后当你选择要指定延伸的国家后,再根据选择的国家不同而缴纳不同的费用,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收取的费用为补充注册费、单独规费,补充注册费是按100瑞士法郎收取的,第四部分是翻译费,第五部分是我司代理费。

 

马德里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优势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1、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

 

2、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申请人可用中文与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马德里商标注册,《国际注册证》的领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并通知各被指定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

 

《国际注册证》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再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马德里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如何指定美国、日本、韩国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可接受CORPORATION,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等。

 

2、商标意译一栏: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3、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 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我们建议,指定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填写外文表格(MM2或MM3)时, 10 ( a )和 10 ( b )最好一起填写。 10 ( b )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比如:美国不接受 “ 服装 ” ,但是接受 “ 服装,即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运动外套 ” 。 

 

4、指定美国时,必须填写 MM18 表格。 MM18 表格中 Signature 一栏必须为个人签名, Signatory's Name (Printed) 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姓名的拼音, Signatory's Title 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的职务。 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 一栏日期的填写方式是日 / 月 / 年,比如 2012 年 4 月 18 日 ,应该填写为 18/04/2012 。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也要一并填写。

 

马德里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有效期

十年,自国际注册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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